防城港市
环境保护局隶属于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提出本辖区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监督实施;参与研究并依法监督实施辖区内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对本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计划,参与本辖区可持续发展纲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拟订并组织监督实施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市委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河流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放射性及电磁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边境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国家有关部门解决边境环境保护问题事务性工作;负责辖区内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3.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辖区内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自然生态保护政策性措施和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沙化及石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及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参与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划的审核审查工作。
4.指导和协调解决本辖区各地、各部门以及跨区、县(市)的重大环境问题;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各县(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本辖区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环境行业标准、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发布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6.组织监督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本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推动清洁生产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及生态农业建设;直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7.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环境保护先进实用技术;指导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环境标志管理工作;指导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环保产业技术市场,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9.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0.负责核安全与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参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管理及事故应急工作;按国家规定对放射性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管。
11.会同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辖区内重要环境保护国
际活动;会同管理辖区内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受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人民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联系工作。
1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区、县(市)共同管理好派出机构领导和领导班子建设。
13.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
14.承办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工作,承担文电处理、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机要保密、重要工作协调督查、重要会议组织及纪要、对外接待等工作;负责环境信访和公众举报转办工作;负责综合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国际活动和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的联系和协调;负责管理机关财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组织专业技术的考核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技术工人考核工作;规划、组织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区、县(市)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的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教育工作。
综合管理科
主管污染物减排工作,协调和配合总量办做好污染物减排各项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空气、地表水、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环境功能区划;临时在岸滩堆放、处理固体废弃物的审批;推行和指导清洁生产;管理跨区、县(市)水质达标交接工作;组织和监督实施辖区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江河和海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跨区、县(市)水质达标交接工作;指导和协调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审批;转移危险废物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许可初审工作;承办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初审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境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参与放射性废物管理和辐射管理及事故应急工作,对核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环境国际公约履约活动;承办涉外环境污染处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以及申报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设立审批承办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审核、申报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示范工作建设;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农村和乡镇环境综合整治;指导辖区内各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本辖区生物技术和使用农药、化肥的环境安全;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保护、海洋保护等国际公约的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调研工作,拟订或组织拟订有关环境保护政策、规章草案;对有关部门草拟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承办、指导市辖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应诉工作;负责市级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审核、案件档案归卷;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开发监督科
草拟和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环境管理规定;负责辖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市一级立项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跨区、县(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的审批;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组织全市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的评估工作;组织对规划环境评估报告书的审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审查或批准新、改、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负责向水底设置排污口的审批;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备案工作;负责同级审批项目建成后试生产的核查及审批;负责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系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监督实施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参与拟订环境保护地方标准;指导、推进本辖区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参与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初审;指导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产业技术市场的规范,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核辐射安全管理科
(信息暂无)
防城港市环境监察支队
贯彻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受市环保局委托,依法对全市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污染治理设施建成后的运行情况、建设项目审批后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和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负责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运转情况的监管工作;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依法开展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等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对区、县、(市)环境监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参与环境信访办理工作,负责12369环境投诉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城港市环境监测站
对本市的大气、水、噪声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经常性的监测、分析、收集、储存和整理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市环保局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按照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开展监测,及时编制重点污染源监测报告。对本市的有关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视性监测,建立健全污染源档案,掌握全市的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为加强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费提供监测数据。完成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各类环境监测;负责污染投诉、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等方面的监测及技术咨询。在市环保局领导下,负责编制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各类环境监测报告。承担或参与有关科研课题,并编制相应的科研报告。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的业务指导、质量保证和技术考核。完成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技术指导部门的指令或委托的技术工作。
防城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编制全市环保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写我市环境保护规划和专项污染防治计划、方案,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评估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科研课题,并编制相应的科学研究报告。编制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目标规划和计划,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受委托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掌握国内外环境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收集交流环境科技信息;承担社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咨询、信息服务、技术中介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环境保护科技合作与交流。
防城港市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治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草拟我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法。负责全市辐射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对全市放射性设施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辐射的设施和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市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报告表)审核和“三同时”检查及竣工验收、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防护设施使用、排污许可事项进行初审,协调和参与核事故、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本市环保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调研组与防城港环保局局长万里滔交流
调研组走访防城港环保局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