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高校的实际,对我区高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作如下规定:
一、高校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坚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高校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及国有资产的重组并购等,必须经过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三、高校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公道正派用人,不越权和滥用职权,不准跑官要官;
四、高校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五、高校领导干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拒绝不了的要立即上交组织,记录在案;
六、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七、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规定,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八、高校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高校领导干部不准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不准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得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条件。高校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十、高校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禁止各种乱收费;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